古人置业 :房产交易都有哪些限制措施
2016.10.08 请收藏本站地址:feifeifilm.net
最近,房地产再次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话题。作为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子历来备受关注。
在封建社会,为了便于统治者的管理,大多采取限制人口流动的办法,由此形成了有着一千多年历史的“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制度,即在买房和买房时,要先问问族人和邻居是否答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更加频繁。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以及上海的银行按揭等政策,使得当时的房地产交易出现了新的特征。
1 古时卖房 先问族人和邻居买不买
在古代,因为生活的需要,也会有房产的交易,但整体来说并不像现在这么频繁和规范,在封建社会里,统治者出于管理的目的,房产交易还有一些限制措施。
西汉建立不久,大约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吕太后当政的时候,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概括起来,有两个原因:
首先,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的状况,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户律》)凡是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是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
其次,出于管理的需要。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限制你只能购买紧邻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处,这样一来,邻居便于检举,政府便于管理。
进入唐朝,政策又变了。这期间,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用八个字来总结,叫做“求田问舍,先问亲邻”。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意思是说,全国不管哪个城市,包括土地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你亲戚和邻居买不买。
五代十国的规定更加细化,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时规定,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明朝的规定跟元朝相同,事实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
民国初年,北京有个锦什坊街,锦什坊街有个马勺胡同,马勺胡同里有个小院,小院里盖了四间瓦房。这四间瓦房的主人姓胜,叫胜奎,满洲人。在满清倒台之后,胜奎丢了铁杆庄稼,坐吃山空,到了民国三年,不得不把小院卖掉。卖了多少钱呢?纹银225两。胜奎的房子卖钱不多,费的麻烦却不少。满清刚成立那会儿,限制旗人卖房,真要卖,只能卖给旗人,不能卖给汉人。乾嘉(乾隆和嘉庆两朝)以后,这个禁令形同废纸,政府的限制没了,亲族和四邻的限制仍然存在。胜奎为了卖房,得给本旗都统、本甲佐领送礼,给堂哥堂弟堂伯堂叔送礼,给周边的街坊邻居送礼,换来他们的书面同意后,才能把房卖出去。
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1949年之前,有人在买房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如有意见赶紧提,别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账(参见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报》第一版《国立浙江大学置产征询》,民国时期上海《申报》、重庆《新民报》等报纸也经常刊登类似启事)。
买卖房屋,只要买主卖主两厢情愿就足够了,干吗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概括来讲,原因也很简单:首先,为了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古代中国没有明晰的完全属于私人的物权,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种层面都是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的,尤其祖辈遗留的房屋,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可能会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规模的同族争斗,出于维护基层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要求“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其次,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减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2 明朝禁止官员在任职地买房
从元朝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有趣的限制购房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参见元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9《禁官吏买房屋》)。元朝制定这个规定,是有原因的:其一,蒙古人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在战乱中,平民死伤无数,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朝廷。在元朝初年,朝廷手里就握有大量房子,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官员。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其二,南宋灭亡后,一些蒙古人跑到江南做官,这些官员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就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还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蛮横无理,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参见《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这些蒙古官员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除了照搬明朝上面这一条法律外,还对旗人有所限制。
“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
原因其实很简单: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所在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他是贪污,就摘他的乌纱帽,打他的屁股,没收他的房子。
更有意思的是,在乾隆时期,不光严禁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还严禁旗人官员带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儿子上任。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儿子(也包括孙子、侄子和外甥)如果不到十八岁,可以跟着他在工作所在地居住;如果超过十八岁,必须送回北京。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跟当时旗人子弟过于蛮横有关。据《乾隆实录》记载,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如果跟着上任,则会祸害地方百姓,碍于旗人官员的面子,地方又很难惩罚他们,乾隆思来想去,干脆把这帮“衙内”留在北京,强迫他们跟他们当官的爹分开。因为北京是天子脚下,旗人子弟再横,也不敢在皇帝跟前发威,这样管束起来就容易多了。
3 晚清可分期买房 民国上海可按揭
现在人们买房,钱不够,可以分期,也可以按揭。分期是直接跟开发商打交道,把不能一次付清的房款分开来交;按揭是先让银行代付,把房款一次付清,然后每月还钱给银行。追溯历史,分期和按揭都不是新鲜事物,分期购房曾经在满清时期的北京盛行,按揭购房曾经在民国时期的上海盛行。
民国时期的房契
满清时期北京的分期购房,仅限于旗人。满清前期对旗人施行的是免费分房政策,原则上,一品官分20间,二品官分15间,三品官分12间,四品官分10间,五品官分7间,六品官分4间,八品官分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没有工作的普通旗人每人分两间,只要是旗人,人人有房住。
后来公房不够分了,旗人内部苦乐不均,清廷开始搞房改,免费分房变成了“福利购房”——朝廷按优惠价把公房卖给旗人,一家只许买一所,不许多买,不许骗购。然而即使按优惠价,也有一些旗人买不起,不能一次缴清房款,于是从乾隆年间起允许分期,房款在千两以上的,可以首付一半,剩下的8年之内付清。
嘉庆即位后,旗人分期购房成为定例,无论总价多少,都是首付一半,还款期限则视房款而定,500两以上的7年付清,300两以上的6年付清,100两以上的5年付清,如果房款在100两以下,限4年付清。旗人分期购买公房无需付给朝廷利息,只要在朝廷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就行了,这也算是朝廷对旗人的一项优惠政策。
进入民国,分期购房不常见,按揭购房却在上海流行过。
民国十六年,著名中医陈存仁在上海老城区买房,一幢两层小楼,卖方喊价25000块大洋,陈存仁手头只有5000块,从朋友那儿借了10000块,钱还是不够,只好先签房契,然后拿着房契去某个钱庄求助。钱庄用房契做抵押,替陈存仁付清了余款,陈某住进新房之后,再向钱庄还本付息,什么时候清账,什么时候拿走房契。这就是典型的按揭购房,只不过当时办理按揭的是钱庄,而不是银行。也有银行提供按揭服务的,像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花旗银行和香港国民商业储蓄银行,都有按揭项目。
1936年3月4日的《申报》评论说:在上海买房跟在其他城市买房不一样,在其他城市买房,必须攒够全款,所以房地产交易量不大,房价也不是很高;而在上海,“以三四成之垫本,即可购置产业,向中外行商押抵六七成之借款”,只需要首付30%到40%,就能去中外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买下房子。民国时期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枝独秀,原因之一就是可以按揭。
身在北京的鲁迅就没有这么幸运。1919年底,鲁迅在北京八道湾买房,买的是一处四合院,前后三进,房子二十多间,总价3500块大洋。除了这笔房款,鲁迅还得付给房产中介173块大洋的佣金,办房产证时又要缴给政府180块大洋的契税和印花税,另外为了安装自来水,还得向自来水公司缴纳初装费115块大洋。房款、佣金、税费、自来水初装费,几项开销加一块儿,差不多4000块大洋了。鲁迅刚上班(此前因为辫子军进京,鲁迅从教育部辞职),没那么多积蓄,把绍兴老家的祖宅卖了,还是没凑够,只好去银行贷了一笔500块大洋的短期贷款,为期3个月,月息“一分三厘”。
一分三厘就是1.3%,折成年息是15.6%。现在去银行办按揭,为期10年或者15年,年息也不到13%,而鲁迅短短3个月的贷款,年息竟然超过15%,利息实在是高。
不是银行坑鲁迅,在整个民国时代,银行的利息都比现在高得多,以当时天津、上海、北京三地的国有银行为例,为期一年的普通贷款,利息最低10%,高的则在16%以上。而且还得有地契、商铺、定期存折之类的物品做抵押,要是没有抵押,就必须有富商或者知名人士做担保。而当时民间高利贷的利息,月息一般高达8%,还是“驴打滚”的复利,折成年息在150%以上。
1919年底,鲁迅在北京八道湾十一号买下一处四合院。图为八道湾十一号旧影
4 孙中山呼吁不动产登记
古代中国没有房管局,也没有房本,古人买卖二手房,其产权证明主要就是那张房契,如果要过户,只能让房契过户:买卖双方重新签一张房契,然后去衙门缴纳契税,让县太爷在房契上盖一个红戳儿,再撕下房契的存根部分,留在县衙里作为备案就行了。
想让房契过户,必须得缴契税,这个规矩从北宋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其中契税税率一直在变,最低2%(宋仁宗即位时),最高9%(康熙平三藩的时候),再加上各种各样附加税,最多能占购房款的16%。
为了省下这笔钱,古人买房往往并不过户。房产交易不过户,遇到购房纠纷会非常麻烦,所以从北宋到清末,历代政府都在劝说购房者过户,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纠纷,二是还能增加政府的契税收入。
问题是过了户也不一定安全。古代政府没有电脑,档案管理异常混乱,县官每隔两三年就能换一届,假如新上任的县太爷是个糊涂蛋,是极有可能把购房者留作备案的房契存根(清朝称之为“契尾”)弄丢的。存根丢了,新业主的不肖子孙再把房契弄丢了,从此无凭无据,你说房子是谁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三言二拍》这些书里,房产纠纷俯拾皆是,其中关键原因就是交易混乱、产权不明等原因所导致。
进入民国,孙中山先生为了厘清产权,减少纠纷,呼吁进行不动产登记。各地政府先后响应孙先生的号召,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登记处”或者“登记局”,让当地业主都主动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房屋面积、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登记处或者登记局先审查,再公告,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再登记备案,最后发给业主一张《不动产登记证》。
1925年4月,北京地方审判厅登记处在全城张贴不动产登记布告,是用白话文写的:
“本厅自民国十一年九月一日创办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印发过十几万张传单,对大家说明了。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变乱后,关系很复杂,有补签的,有失契的,有盗典、盗卖、盗押的,打官司的实在不少,一经登记处登记,权利就算是永远确定了,什么盗卖伪造的事情均敢保其没有,即万一遇到兵灾水火,契据丢失,不须登报声明,不须找铺保补契,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从本年4月1日起,土地房屋每价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记费。”
这份布告向广大市民重申了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也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土地房屋每价值一千块大洋,登记费只收一块大洋,千分之一的收费率。怎样来确定“土地房屋价值”呢?那时候的做法特别简单,法院不去估价,完全靠老百姓自己申报,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那有人说了,既然报多少就是多少,为了少缴费,就使劲往少里报,可以吗?可千万别这样,因为孙中山给民国《土地法》有规定:只要业主申报的房价明显低于市价,政府就有权利按照他申报的价格强行征收。http://blog.sina.com.cn/s/blog_c53d95af0102wv1l.html
首先我个人觉得,中国两家最大客户端安装量的互联网企业这种不正当竞争以网民作为要挟对象,以用户电脑作为对战平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民的合法权益,可谓神仙打架,网民遭殃!
从同情弱者的角度,我确实想给予360更多的支持,腾讯很长时间内一直被业界称为“山寨之王”,以自己垄断的态势对山寨其它企业创意的行为一直不屑一顾,严重扼杀了中国互联网的创新能力,这也体现了我国互联网立法的苍白无力。腾讯的老爹是李刚,没办法。
下面言归正传,介绍一种非常简单的方法使QQ和360同时运行:
文章很有价值,支持一下,希望可以多分享一点这类的知识
现在要买个房子难 啊
路过,顶一个!
古人比现代人幸福多了,至少没有信息洪流
最近各级政府调控政策还是很给力的